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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打击盗版经营活动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建议

2000-06-15 来源:光明日报 费红伟 我有话说

目前盗版经营活动猖獗,且有愈演愈烈之势,作为“扫黄打非”常备军的文化市场稽查队,一方面昼查夜访,频频出击,加大打击力度,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果,另一方面加强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,动员社会力量协同作战,但这些仍无法达到预期的整治效果,究其原因主要是盗版经营活动可获暴利,文化行政处罚额度偏低,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所致。

在目前处理盗版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中,是以非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,实际上盗版经营者正是钻这个政策空子。如果没有非法所得或无法认定非法所得额,将得不到行政处罚。仅没收非法出版物难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效果,对打击盗版经营活动十分不利。

因此,希望文化行政立法机关在修改关于图书、音像制品等市场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时,应设定没收盗版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、设备,并处没有违法所得状况下的高额罚款。如在《印刷管理条例》中就有“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、设备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具体规定。对执法者来说这样有较强的操作性,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版违法经营活动,对于违法经营者而言可以使其无利可图,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,有效遏制盗版违法经营活动。

作者系洛南县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、洛南县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、洛南县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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